以案释法丨擅自拆移公路护栏危及公路安全
来源:火狐直播吧
发布时间:2025-12-19 20:10:36
产品特点
2025 年 11 月 7 日 16 时 52 分,公路养护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,G241 国道 K1764+700 处的波形护栏及 1 根立柱被擅自拆除,现场留存护栏连接螺栓未安装、立柱未重新固定的痕迹,周边还堆放有砂石料。养护站负责人第一时间将现场情况及影像资料反馈至执法部门。
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取证,通过现场勘验、询问笔录等方式核实:当事人为附近村民向某,因其通往自家自留地的人行小路狭窄,农机无法通行,遂擅自拆移公路护栏以开辟农机通道。该行为已涉嫌违反公路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,执法人员依法固定相关证据,后续将按程序处置。
公路护栏等公路附属设施属于保障公路安全的重要防护设备,任何人不得擅自拆移或损坏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、擅自移动、涂改公路附属设施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》第七十六条第(六)项明确规定:损坏、移动、涂改公路附属设施,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,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,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。
据此,无论是不是造成实际损害,只要实施了擅自拆移、损坏公路附属设施并可能会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,均构成违法,将依法受到处罚;造成损失或事故的,还需承担对应的赔偿甚至法律责任。
公路护栏的安全防护功能必然的联系到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,其最大的作用包括:
一旦擅自拆除、挪动,会造成以下危险:车辆失控时无法被阻挡,容易冲出道路发生严重事故;夜晚或雨雾天气更容易酿成群死群伤事故;同时会破坏公路原有的安全设计逻辑,一处设施缺口可能会引起全路段安全防护能力显著下降,形成 “一处破、全段险” 的连锁反应。
所以,虽然只是一根护栏、几颗螺丝,实际上却是守护生命的“最后一道防线”。
针对群众普遍关注的 “公路设施能否改动” 问题,明确核心原则:公路设施不得擅自改动,确需调整须依法申请!
公路设施涵盖范围有但不限于:护栏、立柱等防护设施;里程碑、界碑等标识设施;防撞桶、防眩板等安全辅助设施;公路标志牌、交通信号设施等引导设施;排水沟、边沟等附属工程;公路边坡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等。
任何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,需对上述设施进行移动、占用、改造的,必须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,经依法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,方可按规定实施。
本案中,当事人虽在案发后及时恢复原状,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,但其行为已触及法律禁止性规定。执法部门已依法进行教育告诫并责令改正。
1、自觉遵守公路管理相关法律和法规,切勿因贪图一时便利,擅自拆移、损坏公路设施;
2、因施工、堆料、建房等活动需占用公路用地或涉及公路设施调整的,务必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咨询,依法办理审批手续;
3、发现破坏公路设施、侵占公路用地等行为,可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。
公路安全关系到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,任何设施的拆移与破坏都会削弱公路的安全防护能力。希望广大群众自觉增强法治意识和安全意识,依法用路、文明施工,共同守护公路通行安全,争做交通安全的守护者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